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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该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权利 《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们是股东行使资产收

    2019-08-20 2392

  • 公司的定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进行了定义。应结合该法第2条和第3条充分理解该法对“公司”的定义。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马良君律师认为,《公司法》第2条明确了公司法中公司的

    2019-08-19 2276

  • “最严发票令”?企业如何经营才能规避风险?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引起各方解读,有人甚至声称此为“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为长期关注企业风险的马良君律师认为,本次公告是对相关规定的再次明确、重申或对目前市场上存在问题的警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2019-08-16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