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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货款

 

【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一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另一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

 

【基本案情】

2014912日至20141211日,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订单要求向被告交付焊接GPS天线治具等产品,货款金额合计39471.99元,约定付款方式电汇90天。

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

 

【裁判结果】

被告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子公司货款39471.99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确认收货,应当及时与原告结清货款。

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显属履约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