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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动态

上海知产法院、三中院首次共同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4月15日上午,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了30个典型案例。这是上海知产法院连续第五年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也是上海三中院第一次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白皮书均以中英文公布。


“2+1”审判实现更严、更全保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上海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三中院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院长陈亚娟介绍,尽管两个法院之间审判业务独立,但是,充分利用合署办公的特点,通过共同培训研讨交流、相互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等途径,促进两个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理念、思路的统一,通过“2+1”的方式提升整体保护效能。


白皮书显示

2015至2019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111件,收案数逐年上升,年均增长率为11.05%,尤其是2019年收案数同比增长20.75%;共审结各类案件9177件,年均增长达到19.78%。上海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审结134件。


作为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案件多,审理了一批涉及人类基因测试技术、药品发明专利、微生物基因专利等前沿科技的案件以及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侵权案、全国首例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案、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绕开片前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被告同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


同时,该院对中外当事人平等对待,对权利同等保护。共审理涉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台案件234件,很多国外企业表示,上海是最受青睐的知识产权诉讼首选地之一。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总裁在案件判决后专程来沪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正审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品牌表示感谢;沃尔沃公司授权代表在参加案件宣判后称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中国高效司法环境,树全球模范保护典型”。


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

上海三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比达81.02%,而侵权对象主要集中于服饰鞋包配饰类和食品类,分别占39.4%和29.8%。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明显,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供玩家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使用深度链接的非法手段免费播放未经授权的视频并通过广告收费、利用云盘分享下载再转码生成链接盗版播放影片犯罪手段较以往更具隐秘性、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效果看

上海三中院从定罪从重、量刑从严两个方面体现严格保护的要求,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33.46%。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处罚的力度,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加大罚金判处力度,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对于涉食药品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对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从而体现对食品安全最严格保护的要求。


白皮书显示,上海知产法院、上海三中院审结了一批涉及知名作品、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葫芦娃”“黑猫警长”“阿凡提”等角色形象著作权纠纷案、涉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系列动画电影及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老字号“吴良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GUCCI”商标合理使用认定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星巴克”随行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以及涉《流浪地球》电影被盗版侵犯著作权案等。


陈亚娟院长介绍:

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立了一批裁判规则,引领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标杆和社会价值。有5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壮游公司与硕星公司涉“奇迹MU”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首次认定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并构成侵权;在费希尔公司与东方教具公司涉慧鱼组合玩具模型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搭建式积木玩具构成模型作品,并认定采用相同方式生产、销售模型组件的行为构成侵权。


“破四难”完善机制激励创新


2019年1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上海知产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

近年来,该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破解权利人维权难的问题,提升保护效果,更好激励创新。通过充分运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和调查令、证据出示令,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引入先行判决机制,让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在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证据,因被告拒不配合,遂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将判赔金额从一审的2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白皮书显示

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完善侵权损害责任认定规则,让权利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苛责力度,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于难以证明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能够查明原告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额的,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在法定最高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在达索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考虑原、被告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以及被告被行政处罚后仍扩大规模使用侵权软件等因素,判赔900万元。在宝马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综合考虑侵权人针对宝马系列驰名商标实施了体系化、立体化、全方位的模仿行为,全额支持了宝马公司要求侵权人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同时,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创新智能化集约化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满意度。与软件行业协会、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4家专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推进诉前、诉中委托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些案件由诉讼转为合作、侵权变为授权,取得案结事了、合作双赢的良好效果。


该院还全面推进互联网审判,进行网上庭前会议、网上调解、网上庭审,尤其是今年初疫情发生以来,上海知产法院、上海三中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庭审80%以上在线上开庭,减少当事人往来奔波,提升了诉讼便利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此次通过“云发布”形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多个视频平台直播,充分体现了上海知产法院、上海三中院智慧法院建设成果。


陈亚娟院长表示:

“上海知产法院和上海三中院将紧紧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上海实施‘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打造‘四大品牌’和建设‘五个中心’,主动作为,找准法院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附白皮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015年8月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集中审理全市重大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和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的二审案件。


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坚持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一)基本情况


五年来,上海三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办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力彰显了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和成效。截至2019年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7件,其中一审案件52件,二审案件77件,其他案件8件。


从每年收案变化情况看,2015年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2016年受理34件,2017年受理22件,2018年受理34件,2019年受理39件。


共审结134件257人,近七成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有77人,占总数29.96%,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人,占总数的3.5%。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171人,占总数的66.54%。共有173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对84名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坦白或者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缓刑。


依法审理了侵犯《流浪地球》等电影著作权案、假冒“MAXAM”注册商标案等典型案例,打造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刑事精品案例。其中,富田公司、平田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获评“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缙云公司、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祥运公司、朱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何某侵犯著作权案获评“2016年度上海市版权保护十大案件”,跨越公司、童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获评“2018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陈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获评“剑网2019”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被评为上海市“扫黄打非”先进集体。


(二)主要特点


1.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占比高。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6个罪名。其中,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占绝大多数,共111件,占总数的81.0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共17件,占总数的12.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7件,占总数的5.11%;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2件,占总数的1.46%。


2.涉案人员中青年较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单位犯罪仅13件,占总数的9.7%。257名被告人中,年龄区间主要集中于30至50岁之间,共204人,占总数的79.38%;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专、大学以上学历有61人,占到总数23.74%,高中学历有23人,占总数的8.95%,初中以下学历有173人,占总数的67.31%。


3.涉案商品种类繁多,但主要集中于服饰鞋包配饰类。侵犯商标权类以及伪劣产品案件中,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烟酒饮用水等食品类、服饰鞋包配饰类、护肤化妆品类、电子产品类、五金机械类及其他。(见图3)其中,制假售假商品最多的是服饰鞋包配饰类,占到案件总数的39.4%,烟酒饮用水等食品类其次,占总数的29.8%。涉及的品牌有LV、CHANEL、PRADA、NIKE、adidas、LOREAL等,这些品牌在国内外声誉较高、影响较大,惩治呼声高。


4.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并行,共同犯罪产业链化明显。线上模式主要通过一些大型的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或借助微信等社交工具进行售卖;线下模式包括搭建售假窝点集中经营,也有零售店铺等。部分涉案金额较大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多涉及共同犯罪。例如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中,10名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分别负责生产、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不同环节,持续时间长,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犯罪手段较为隐蔽,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产业链。


5.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利用互联网的明显特点。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的新类型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例如,被告人伍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私自架设知名游戏服务器供玩家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被告人吴某某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使用深度链接的非法手段在其注册网站上免费播放未经授权的视频并通过广告收费;被告人陈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从多家网站下载或利用百度云盘分享等获取《流浪地球》等影片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后,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盗版网站。以上犯罪手段方式较以往更具隐秘性、多样化。


二、坚持定罪处罚总体从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他人的智力品牌成果和财产利益,而且妨害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严重阻碍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海三中院认真落实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贯彻总体从严原则,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深、犯罪金额大、社会危害大的案件,坚持从严惩治的高压态势;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罚。


1.定罪从重体现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发生竞合,需要仔细分析案情,依法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在审理帆兴公司、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及济宁金谷公司、陈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等案件中,对于所涉及的铁路用电子防滑器、婴幼儿奶粉等可能对社会治安或者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在综合评判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严从重确定罪名,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从而达到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


2.量刑从严剥夺再犯能力。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往往实施犯罪的经济成本较低,犯罪分子只需简单地投入就能获得远远高于实施侵权活动成本的巨额利润。通过依法从严从重适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益。在依法判处自由刑的同时,破除因被告人交不起罚金或者担心罚金过高会造成空判就少判罚金的错误观念,加大财产刑处罚的力度,严格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判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罚金,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和再犯能力。另外,依法贯彻对食品安全实施最严格保护的要求,对于涉食药品但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案件,坚决从严惩处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对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


3.宽严有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审理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将惩治重点放在累犯、惯犯、顶风作案者,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社会、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严惩上述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主观恶性不深、听从主犯的指挥、领取较低报酬、处于从属、次要地位的具体操作人员、小工等,不简单以犯罪金额作为处刑依据,而是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获利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适用量刑情节作出相对较轻的刑罚,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案件公正高效


1.探索制定证据收集标准,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取证难、鉴定难、认证难等问题,在一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固定、取样、送检程序不够严谨,造成证据合法性存在瑕疵,导致审判机关在采信证据时处于两难境地。上海三中院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完善适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点的证据标准,确保案件质量。2018年6月,上海三中院在市高院的指导下,制定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基本证据标准》并附具体的证据清单,该证据标准将侦查阶段所涉及的证据链条分为六个环节,针对各环节如案件线索来源、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等罗列出所需要的基本证据。针对销假类案件中销售金额认定难问题,上海三中院确定了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言词证据印证一致、原始记录优先、其他证据辅助的认证规则。


2.探索制定量刑规范,确保刑罚裁量规范统一。针对知识产权犯罪量刑不平衡的问题,上海三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犯罪量刑的基本原则、适用方法以及部分罪名的刑罚适用提出了量刑规范化意见。积极参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调研,配合上海高院完成部分罪名量刑规范指引的起草、论证等工作。2019年6月,上海高院已总结形成《关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下发全市法院参考。这一《量刑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规范、均衡,而且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3.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效率。上海三中院自2016年起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初开始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在适用过程中,上海三中院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庭审时两次征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询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是否在场、是否明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明知性。截至2019年底,有11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平均审理天数仅20天,仅有1件上诉,既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1.加强与公检等部门配合,确保执法理念统一。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有赖于侦查、检察、审判等三机关的协作配合。为统一裁判标准、执法理念,强化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五年来,上海三中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关等相关部门召开多次座谈会和研讨会,就类案中出现的执法标准、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新类型案件中出现的入罪标准、证据把握等问题进行研讨、沟通,统一认识。2019年11月,上海三中院举办“深度链接行为入罪问题研讨会”,邀请相关部门和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深度链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构罪的标准及证据采信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深度链接行为模式、实质危害、入罪路径、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共识,取得了预期效果。


2.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推动法律适用统一。上海三中院作为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同时还审理由浦东、徐汇、普陀、杨浦四个区基层法院一审上诉的知识产权二审刑事案件,肩负着促进适法统一和业务指导的职责。每年通过集中通报的形式,总结梳理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等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同时上报给上海市高院相关审判庭分析研判,促进全市法院类案审判思路和标准的统一,确保公正司法。


3.加强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交流,促进“三合一”审判理念统一。鉴于知识产权审判高度的专业性,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经过多年探索,成为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制度。鉴于上海三中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的特点,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专业问题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进行交流探讨,或者邀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研讨会等,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理念、思路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保持相对统一,达到“三合一”审判的效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2019)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2014年12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这是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五年来,在上海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明确发展定位,认真履行职能,主动服务大局,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当好司法改革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积累了知识产权法院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形成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上海“品牌”,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和国际影响力,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收案情况


2015-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111件,收案数逐年上升,年均增长率为11.05%,尤其是2019年收案数同比增长20.75%。其中,受理民事一审案件5133件,民事二审案件4700件,行政一、二审案件16件,诉前保全案件134件,其他案件128件。(见图1)


在受理的全部案件中,收案数位居前五位的案件分别是:著作权纠纷案件3191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占31.56%,专利权纠纷案件3166件,占31.3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750件,占17.31%,商标权纠纷案件990件,占9.79%,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73件,占3.69%。另外还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57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86件,垄断案件15件,其他案件183件。

在受理的一审案件中,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等技术类案件共4994件,占一审案件数的97.29%,这些案件大多涉及软件开发、技术研发、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中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权益保护等问题。(见图3)


从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来看,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共758件,占收案总数的7.49%,其中有158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最大的是红五新加坡私人公司诉联系公司、齐飞公司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10亿元。


从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来看,涉外(当事人注册地在国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台案件234件,两者共占案件总数的12.98%。涉外案件当事人主要涉及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法国、瑞典、瑞士、芬兰、意大利等国家。(见图4)


结案情况


2015-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9177件,年均增长率为19.78%,基本实现案件收结良性循环。


在审结的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3398件,占结案总数的37.03%,既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又通过调解和当事人和解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充分实现。


——五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批新类型案件。


例如,DNA吉诺特克公司与上海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等涉人类基因测试技术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麦迪韦逊医疗公司与桂林南药公司等涉药品实验和仿制药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丰科生物公司与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公司涉微生物基因专利技术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胡某与摩拜公司涉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涉及新技术、新产业


又如,耀宇公司与斗鱼公司涉全国首例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等涉全国首例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纠纷案、爱奇艺公司与聚网视公司涉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绕开片前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武汉汉阳光明公司与韩泰轮胎公司涉全国首例被告同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搜狗公司与爱奇艺公司涉输入法中加载“搜索候选”功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载和公司与天猫公司涉在网页中插入标识和按钮引导交易的软件干扰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这些案件涉及新商业模式、新业态。


——五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例如,涉“葫芦娃”“黑猫警长”“阿凡提”等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涉迪士尼《赛车总动员》系列动画电影及动画形象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鬼吹灯”系列小说改编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网络游戏“传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微软操作系统和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拉菲”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及商标侵权纠纷案、涉恶意抢注“巴黎贝甜”商标侵权纠纷案、涉老字号“吴良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滴露”商标侵权纠纷案、涉“GUCCI”商标合理使用认定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宝马”系列驰名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星巴克”随行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涉沃尔沃汽车配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涉及知名作品、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等。


——五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批确立裁判规则的典型案件。


例如,在壮游公司与硕星公司涉“奇迹MU”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首次认定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并构成侵权;在晨光公司与得力集团涉“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明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在开德阜公司与阔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中,明确经营者为说明品牌代理销售商的变化,在善意、合理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梵华公司与美旋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以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问题;在费希尔公司与东方教具公司涉慧鱼组合玩具模型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搭建式积木玩具构成模型作品,并认定采用相同方式生产、销售模型组件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潘某与上海国拍公司涉上海非营利性客车额度拍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认定拍卖服务系政府职能部门调控和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可以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等。

二、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和上海工作大局积极有为


建院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紧紧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上海实施“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打造“四大品牌”和建设“五个中心”,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主动作为,找准法院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把法院工作放在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司法职能延伸到上海中心工作之中。


一是出台五个“意见”。主动对接上海市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出台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26条意见、服务保障国际贸易中心建设12条意见、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25条意见、服务保障进口博览会举办15条意见、服务保障自贸区新片区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18条意见,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司法保护机制、延伸司法保护职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着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是设立一个“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设立,通过开展调研和研讨活动,及时研判涉及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自设立以来,已先后举办科技创新形势下职务发明法律问题研讨会、科技创新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新时代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讨会等,每季度编撰《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与参考》,有效发挥了基地的智库作用。


三是设立两个“专项审判团队”。设立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专项审判团队和涉进博会案件专项审判团队,实行案件集中审理,确保专业高效。同时,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深度分析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展会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建议,进一步提升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共受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1128件,审结1014件,发布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在首届进博会召开前夕,形成《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调查报告,被评为2018年人民法院十大调研报告。


四是设立两个“法官工作室”。立足服务全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设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立足服务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展和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设立“凌崧法官工作室”。定期深入科创园区开展调研和法制宣传,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科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升。五年来,“法官工作室”先后走访科创园区、开展专题讲座等活动共计42次,累计有1600余名企业代表参加了各类活动,“法官工作室”已经成为法院了解和回应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重要窗口。


三、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有效运行

建院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1.发挥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效能,让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1.充分运用临时措施。在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的基础上,形成“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的诉讼保全新模式,提升保全效率效果,共实施各类保全1036件。例如,在欧特克公司申请的诉前证据保全案中,充分运用“审执联动、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成功对400台计算机中被控侵权软件进行保全;在亚拓士公司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中,鉴于两被申请人履行授权许可合同后可能会对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在鸿研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裁定实施了诉中行为保全,将正在展会上展出的两款被控侵权产品予以下架。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向其委托的律师签发法院调查令或者依职权调取证据,共签发调查令160余份。针对侵权获利证据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无法获得,且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运用证据出示令责令侵权人提交,否则依法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事实推定。例如,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依申请向国税局调取了相关销售发票,并以此为基础判令被告赔偿100万元;在点点乐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被告提交营收相关证据,因被告拒不配合,遂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将判赔金额从一审的2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建立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为快速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作用,制定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等多项规范,为技术调查官履职提供制度保障。针对技术鉴定周期长的问题,建立鉴定周期满45天提示、60天催告制度,并落实质量反馈,促进司法鉴定效率效果提升。五年来,技术调查官共出庭 461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咨询意见书102份,完成技术咨询、参加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1064余件次;专家提供咨询96次;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224件;委托技术鉴定案件49件。


4.引入先行判决机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耗时长的问题,引入先行判决机制。对于侵权性质可以判定,而其他事实尚需进一步审理的案件,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例如,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在持续,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业务,请求法院先行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技术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并由专家陪审员和技术调查官一同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勘验,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一审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被告提起上诉后,该起二审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第一案,法庭当庭宣判维持原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机制创新对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上的促进作用。


5.制裁妨碍诉讼行为。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故意毁灭证据、提交虚假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并依法采信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例如,在脱普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作为销售商的被告称有合法来源证据,但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仍不予提交,二审中其提交了相关证据且最终导致一审被部分改判。合议庭认定被告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对其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在宏邦公司起诉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因被告擅自拆解移动被司法查封的证据并致毁损,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负责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


2.完善侵权损害责任认定规则,让权利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1.对严重侵权行为加大苛责力度。对于属于源头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综合考虑行为危害性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效威慑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例如,在马格内梯克公司提起上诉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因被上诉人系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我院对一审判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予以维持;在霍尼韦尔公司提起上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我院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商的地位、侵权持续时间、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在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元基础上提高赔偿额至30万元;在德国雨果博斯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我院综合考虑被告销售规模、侵权时间以及虚构品牌历史进行虚假宣传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492万元,并针对被告股东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实施侵权的事实,判令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确定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充分考虑侵权人的法律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后果,以及知识产权知名度、贡献度等市场价值因素,酌情确定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使确定的赔偿数额更加符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宝马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综合考虑侵权人针对宝马系列驰名商标实施了体系化、立体化、全方位的模仿行为,全额支持了宝马公司要求侵权人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意见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判赔240万元。


3.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能够查明原告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额的,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在法定最高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例如,在达索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综合全案证据情况,考虑原、被告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以及被告被行政处罚后仍扩大规模使用侵权软件等因素,判赔900万元;在SAP公司起诉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收取培训费价格,并参考原告向合作伙伴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55万元。


4.依法支持权利人合理维权费用。全面支持权利人维权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使其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相协调。在佳能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鉴于原告为其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结合律师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被法院采纳的程度,全额支持了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4万元。


3.创新智能化集约化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满意度


1.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软件行业协会、生物医药行业协会、工商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4家专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推进诉前、诉中委托调解,并引入调解员定期驻院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诉前调解,促进了纠纷有效分流,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471件,调解成功133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到28.24%;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724件,调解成功279件,调解成功率达到38.54%。在一起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我院尝试附条件调解并获双方同意,即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则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款项,否则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从而解决了专利确权程序时间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起涉及在KTV场所内播放音乐电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中,经法庭调解,双方不仅握手言和,还签订了授权许可协议,由诉讼转为合作、侵权变为授权,取得了案结事了、合作双赢的良好效果。


2.建立“一站式”高效诉讼服务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首创立案清单制度,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更好为当事人提供立案便利,保障基本的诉讼权利。依托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建立律师远程查阅案卷机制,解决了律师对在审案件阅卷难、异地阅卷难和多位律师同时阅卷难的问题。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和有关高校合作,建立法律志愿者服务机制,为诉讼能力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引导和咨询服务,同时通过律师的接待咨询解答部分当事人的诉讼困惑,促进矛盾化解。建立社会化送达和材料收转机制,邮政专递驻场提供文书收寄服务,邮政送达占96%;在邮政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建立委托公证送达机制,有效提高送达成功率,并对无法送达的情况进行公证保全,有效缓解了“送达难”。


3.建立智能化审判新模式。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与审判智能辅助深度融合,初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面推进互联网审判,进行网上庭前会议、网上调解、网上庭审,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连线远程庭审和远程示证,既减少当事人往来奔波,更提升了诉讼便利性和经济性。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听证、开庭、调解的案件有256件。庭审记录运用音字转换,庭审笔录采用电子签名,在提升庭审效率的同时,确保了庭审的完整性和流畅度,保障当事人诉权。在立案环节实现诉讼材料的电子送达,阅卷环节实现电子卷宗浏览、批注、文字识别,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实现无纸化示证,在文书撰写环节实现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关联案件、法条、类案智能检索推送等,初步实现办案智能化,提升了办案效率。建成知识产权审判大数据平台,为激励保护创新和审判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权威性影响力日益提升

1.精品战略赢得司法公信


通过实施精品战略,培育打造了一批精品案例、优秀文书和示范庭审。五年来,有5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2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还有70余件案件入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典型案例等。先后公布典型案例100余件,公开出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2辑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文书精选(中英文版)》2辑,明晰裁判规则,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


2.法治宣传展示保护成效


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突出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彰显保护成效。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开展集中宣判、巡回开庭、法律宣讲、普法进校园、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打通全媒体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和移动新媒体,全方位宣传知识产权法院改革发展成效,宣传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三大难题”成效、技术调查官制度运行、聚焦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提升国际影响力等。


3.国际交流发出中国声音


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共有50多批700余人次国际组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士来院访问交流;选派法官参加国际会议或者学术交流活动,为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等涉外知识产权培训项目进行授课,充分展示中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公正高效审判得到了国际组织、跨国企业的普遍赞誉。国际商标协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商业软件联盟等表示,上海是最受青睐的诉讼首选地之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公正判决坚定了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总裁在案件判决后专程来沪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正审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国品牌表示感谢;沃尔沃公司授权代表在参加案件宣判后称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中国高效司法环境,树全球模范保护典型”。


4.专业打造提升审判能力


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依托“名人讲堂”“三味学社”“英语学习园地”等学习品牌,开展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定期开展审判业务知识学习和专题研讨。紧紧围绕司法改革、服务大局和审判实践,先后完成“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与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路径思考”等调研课题近40个,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公开发表文章近200篇。组建特邀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形成了为审判工作和改革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


五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培树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知识产权综合审判第一庭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知识产权综合审判第一庭、综合审判第二庭先后荣立上海法院集体一等功,有30多人次立功受奖,并涌现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邹碧华式的好法官、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先进人物。


2019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的实施意见(2019-2021)》,确立了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具体路径,着力打造知识产权公正专业审判高地、审判机制创新高地、司法智能运用高地、司法开放发展高地和审判人才建设高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在新的起点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知识产权法院,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