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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亏损了怎么办? | 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 VS 亏损承担

 

 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为了更好的炒股盈利,人们会将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交给他人实盘操作,并与他人签订保底条款,约定保底收益。那么,这种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如果炒股发生亏损,由谁来承担呢?

 

 

一、委托炒股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委托炒股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委托炒股之意见建议

 

一、委托炒股纠纷案例再现

 

1.2018年4月,委托人张某与受托人尚某约定,委托人提供50万元资金和股票、期货账户,由受托人负责进行股票、期货投资交易,账户如出现亏损,由受托人全额承担,补齐账户差额。双方还约定了盈利的分段提成比例。

2.2019年2月26日,受托人操盘形成亏损,经双方结算,受托人需向委托人补足亏损116 808.39元,受托人在结算表尾部向委托人书面承诺: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欠委托人116 808.39元,保证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否则愿给付超期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委托人起诉请求受托人按照双方约定偿还投资本金116 808.39元及相应利息。受托人辩称,本案委托理财协议属于保底协议,委托人获益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受托人承担全部风险却只能获得较少部分收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4.一审判决认定保底条款有效,并判决受托人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受托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属无效,但亏损后约定的亏损负担条款有效,判决依据该亏损负担条款判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法院关于委托炒股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1.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予以禁止。委托理财中的盈亏比例分担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各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一审判决认定保底条款有效,并判决受托人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

2.二审判决区分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与亏损后约定的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分别进行论证,最终认定前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后者的功能不同于保底条款功能,应属有效。本案中,亏损发生后约定的亏损负担条款合法有效,不因委托理财协议载明的保底条款无效而无效。二审判决依据该亏损负担条款判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律师关于委托炒股之意见建议

 

民间委托理财时有发生。如果理财盈利,则各方皆大欢喜,一旦亏损,则协商不成,双方对簿公堂。此时,委托理财时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亏损有谁承担?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民间理财的保底条款无效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进行管理,投资所得收益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行为。民间委托理财区别于金融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通常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约定,不论所投资金盈利或亏损,委托人均可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获取固定收益。

风险与收益并存是金融市场亘古不变的投资法则,保底条款使得委托人在仅承受一定风险甚至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2.保底条款无效后的亏损承担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律师认为,受托人因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取得的委托资产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亏损,委托人及受托人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过错,对于受托人来说,主要表现为未按双方约定的投资范围或者对象进行投资、未对委托资产进行妥善、恰当的管理、挪用或侵占委托资产等;对于委托人来说,主要表现为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交接账户、资产未达双方约定数额、履约过程中擅自变更镇账户密码等。

3.受托人事后承诺不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有效

对于委托理财亏损出现后,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自愿赔偿亏损承诺的,其性质并非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的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该承诺应属有效,除非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因此,受托人应据此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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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