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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超额部分是否能够得到理赔?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20-09-02 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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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之侄、甥亦可代位继承
导读: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其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代位继承的范围将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将可以代位继承。 亲办案例: 近期,本律师接待了张先生姐姐的咨询,家住宝山的张先生年近7旬,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女,他们的父母前几年去世了,兄弟姐妹总共4个人,大姐已经去世,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那么如果张先生去世,遗产该怎么分?哪些人有份额,哪些人没有份额
2020-09-01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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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风险的转移
房屋买卖中风险的转移,是指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房屋,如果在买卖过程中发生意外损毁、灭失,风险应由买卖双方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
2020-08-31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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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权利瑕疵,买受人怎么办?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有时会遭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出卖人的房屋上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或者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的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典物留买权等。那么,遭遇此种情况,作为买受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买卖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出卖人当然要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房屋权利瑕疵责任,是指第三人在房屋上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合法权利,因第三人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致使买受人受到损害,此时出卖人就应
2020-08-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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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投保非营运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遭遇保险拒赔丨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案释法:
2020-08-26 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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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购买房地产,这些风险必须考虑
导读:沪上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很多想买房的人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而无法在沪购置房地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选择通过公司(注册公司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购买房屋。这种变通做法,存在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应当谨慎对待。 一、通过注册公司的方式购置房地产 在公司限购政策出台之前,普遍做法就是自己注册成立公司,让后以公司名义购置房地产。自2019年7月3日起,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设立年限已满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人
2020-08-25 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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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房条件,并不代表不能交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有些地方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准许交付使用证》,要求开发商在取得此证后才能将房屋交付使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是否影响房屋的交付使用呢?也就是说,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使用,则,逾期交房的时间节点,是否要计算到开发商验收合格或取得相关证件的时间点呢? 答案是否定的。 即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并
2020-08-24 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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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受人可主张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现实中,时常遇到一房二卖的行为。那么,此种情形下,当事人该怎么维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遭遇一房二卖情形时,先买受人可起诉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商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2020-08-21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