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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职权?附律师相关建议 |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VS 股东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律规定其不设股东会,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行使职权呢?


目 录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决议无效

三、律师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行使若干建议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案例再现


公司注册成立一人公司


泸州金某彩公司系深圳金某彩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某彩公司系泸州金某彩公司的唯一股东,深圳金某彩公司工商登记的在册股东共有七名,其中,美某森公司持股70%,欧某宣持股20.57%,王某兴持股3.23%,唐某林持股2.4%,张某平持股1.68%,苏某持股1.29%,李某平持股0.83%,深圳金某彩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军,工商备案登记的在册董事为黄某、王某兴、王某军、王某鹏、唐某林五人。2014年6月4日,经股东决定的《泸州金某彩包装有限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以及对执行董事的委任、更换和公司章程的修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股东的权利: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行使以下权利:……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8、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人公司进行工商变更


2017年7月8日,时任深圳金某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宣委托王某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持2017年7月7日、7月17日的两份《泸州金某彩公司股东决定》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其中,7.7股东决定的内容为:一、任命欧某宣担任泸州金某彩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二、免去唐某林泸州金某彩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7.17股东决定内容为修改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其主要内容是,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2项、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股东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应出具由深圳市金某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80%以上(含80%)股东同意的股东决议”,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8项、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修改公司章程应出具由深圳市金某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80%以上(含80%)股东同意的股东决议”。前述7.7股东决定和7.17股东决定均加盖了股东深圳金某彩公司的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遂根据该两份股东决定确定的事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及备案登记。


股东会决定效力涉诉,法院判决无效


深圳金某彩公司认为,本案诉争的7.7股东决定和7.17股东决定,系欧某宣利用非法持有深圳金某彩公司公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该两份股东决定未经深圳金某彩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讨论,美某森公司、唐某林、李某平等股东对前述两份“股东决定”和修订的公司章程均不予认可,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自治原则,深圳金某彩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在充分征求深圳金某彩公司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遂起诉请求确认泸州金某彩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和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股东决定无效。

法院认为,深圳金某彩公司作为泸州金某彩公司唯一股东,以欧某宣利用其非法持有深圳金某彩公司公章的便利,在未经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任何讨论的情况下违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擅自作出了该案争议的7.7股东决定和7.17股东决定,且该两份股东决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确认该两份“股东决定”无效。


[案例来源]

一审: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526号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民终132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股东决议无效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如何作出的法律问题。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书面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无法以股东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股东职权。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行使股东会职权。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该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书面决定涉及的内容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哪些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呢?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本案所涉股东决定违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但更重要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效力还应考量决定是否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泸州金某彩公司的系深圳金某彩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金某彩公司2017年7月7日及2017年7月17日作出股东决定前,深圳金某彩公司的股东间就深圳金某彩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已产生严重分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7.7和7.17股东决定系深圳金某彩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7.17股东决定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也与《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规定相悖,故,法院判决案涉股东决定无效。


三、律师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行使若干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一人有限公司的内部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决定的作出,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马良君律师结合多年实践经验,特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的作出提出如下建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要符合形式要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定由该股东以决定的形式书面作出,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股东必须遵守。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要符合实质要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除符合书面的形式要求外,还必须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既符合形式要件,又符合实质要件的股东决定,才是有效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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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