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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有谁承担?附:律师相关建议 | 监事(会)履职

监事(会)VS 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即然是监督机构,就应履行监督职责。那么,其从事监督工作所需费用如何承担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承担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监事的诉讼律师费由公司承担

三、律师关于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承担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承担案例再现


合资成立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监事


万某实业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成立,注册资金4000万元。现万某实业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张某君持股21.5%,某某天源纺织有限公司持股22.5%,双某万某公司持股56%。双某万某公司系郭某山于2008年6月24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双某集团公司于1997年4月8日成立,现注册资金33466万元,郭某山认缴额为22758万元,持有68%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

万某实业公司成立后至今,未设董事会、监事会,由郭某山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某君任公司监事,谢某华任公司财务总监。

万某实业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万某实业公司财务制度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司使用的所有资金(包括生产性费用支出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均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生产性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费用支出超过3千元以上,审批人为执行董事、执行监事。……


股东变更银行印鉴,出借公司资金


2012年7月,郭某山、谢某华向银行称法定代表人印鉴章遗失(实际上该印鉴章按公司设立之初的约定应由张某君派人保管),私自刻印一枚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并将预留在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样本更换,

双某集团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向万某实业公司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向万某实业公司借款人民币三千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10月12日,借款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次日,万某实业公司将款项出借给双某集团公司。双某集团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将30239342元汇入万某实业公司,归还前述欠款本息。

应万某实业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至其设立银行账户的农商银行双某支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万某实业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将3000万元转入江苏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房地产公司)。万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将3000万元汇入万某实业公司。万某实业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转给陶宏军200万元,2012年12月3日转给万某房地产公司2800万元。万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6月4日转给万某实业公司30455000元。


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执行董事,要求承担律师费


2012年6月27日,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以张某君及某某天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的名义向万某实业公司的开户银行农商银行双某支行发函要求使用原万和实业有限公司预留的印鉴(未变更前的)。农商银行双某支行回函称支行办理万某实业公司申请更换‘郭某山’个人印鉴相关手续符合人民银行及本行相关规定。

张某君于2012年8月13日发函要求万某实业公司执行董事郭某山将擅自汇至双某集团公司的款项立即归还至万某实业公司;恢复股东双方银行监管手续……

在上述发函均未果后,监事张某君依法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某集团公司立即将30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万某实业公司(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返还日);郭某山、谢某华将万某实业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交付监事张某君指定的工作人员保管;郭某山、谢某华对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进行赔偿,包括律师费40万元。

法院认为,万某实业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郭某山作为万某实业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应依法依约遵守章程的上述规定,不得从事公司法规定的前述禁止性行为。但郭某山未经万某实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亦未经公司监事审核,利用其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于2012年7月13日、14日将万某实业公司的3000万元巨额款项出借给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控股的双某集团公司。郭某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万某实业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亦违反了其对公司依法应负有的忠实义务。

至于万某实业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问题,由于郭某山前述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监事张某君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起案涉诉讼,由此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4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负担”的规定,应由万某实业公司负担。


[案例来源]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4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35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案涉监事的诉讼律师费由公司承担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行使职权时的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1、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的法律分析

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重要的监督职权。监事(会)行使职权难免会产生一些费用,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需支付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

上述费用,是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而产生,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案涉监事起诉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监事张某君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高管承担相关责任。但其诉请另一股东郭某山等相关人员及相关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案涉监事起诉的律师代理费应由万某实业公司承担。


三、律师关于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承担若干建议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应有公司承担。那么,有限公司如何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呢?马良君律师依据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

1监事(会)的哪些履职行为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一般来说,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时,其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1)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报酬等费用;

(2)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3)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支付的会议经费;

(4)监事(会)履职的报酬和日常费用等。

2监事(会)履职行为的何种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履职行为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但并不是所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公司承担的必须是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2)行使职权必需费用以外的开支,公司应拒绝承担;

3)与监事(会)行使职权无关的费用,公司应拒绝承担。

3、“必须费用”如何界定?

何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公司法并未规定。实践中,可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约定。如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哪些费用,以及行使哪些职权的必须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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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