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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最严发票令”?企业如何经营才能规避风险?

20175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引起各方解读,有人甚至声称此为“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事实果真如此吗?

作为长期关注企业风险的马良君律师认为,本次公告是对相关规定的再次明确、重申或对目前市场上存在问题的警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由上可见,“填写项目齐全”是早就有的规定,而“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本身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固有的栏次,理应填写。所以16号公告的第一项内容,并非新规定,只是对原有规定的再次明确和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可见,开具发票时“按照规定的栏目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的如实开具发票”亦与规定精神一致,是对原有规定的细化。

总之,16号公告是对相关规定的再次明确、重申,是对目前市场上存在问题的警示。“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之说实为误导!

有些公司要求员工去超市购物开办公用品抵充公司发放的“福利”,或让员工到处找发票抵工资以避税,等等。对于这些行为,16后公告已经发出了严重警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了。

马良君律师认为,作为纳税人,应当清楚的知道,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取得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这应该成为基本的常识。

马良君律师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广大企业主要想规避“风险”,只能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守法”、以法为伴、以律师为伴,是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法。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519

 

2

201705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公告发布了权威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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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