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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有哪些职权?附律师关于执行董事职权规定相关建议 | 执行董事

董事会 VS 执行董事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那么,执行董事有哪些职权?


目 录


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权争议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执行董事职权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权规定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权争议案例再现


成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执行董事职权


某盛公司于2012年7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

某盛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


两任执行董事均制定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2015年8月8日,孙某荣、赵某某、李某某、李某、灿某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由灿某某公司对某盛公司增资,增资后,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灿某某公司委派宫某担任,公司监事由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由赵某某担任。

某盛公司经多次工商变更,至2015年9月14日工商管理档案记载的信息为:注册资本为3921.57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持有股权4.59%,赵某某持有股权15.81%,李某某持有股权10.2%,孙某荣持有股权20.4%,灿某某公司持有股权49%,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宫某,某盛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确认宫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其后,孙某荣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孙某。

2013年3月1日,某盛公司执行董事孙某荣批准执行该公司的《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2015年11月4日,某盛公司执行董事宫某批准该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本公司执行董事全面负责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具体为印章的发放与回收、监督、保管、使用、补办和更换。上述《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均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是由执行董事直接批准。


执行董事登报声明证照遗失并补办


    2017年1月某盛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将某盛公司印章、证照从宫某处拿走,宫某多次向陈某索要未果,陈某陈述公章不在她处,但拒绝提供公章交接的书面材料。宫某在无法查知公章、证照下落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的权益不受损,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决定更换、重刻公章

2017年2月3日,宫某出具遗失声明一份,载明:“本人因不慎将某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全部丢失,申请补办。”2017年2月4日,宫某在江淮晨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某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宫某)章、合同章、发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其后宫某补办了上述印章及证照。


起诉法院确认登报声明无效被驳


股东赵某某、李某某、孙某认为宫某擅自在江淮晨报上刊登某盛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声明,是严重违反对某盛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宫某擅自刊登某盛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声明无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某盛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并规定了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及某盛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权力属于执行董事。由此,宫某作为某盛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责内的职权。

根据通常理解,公司印章、证照的保管、使用系公司内部基本事务的管理范畴,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的执行问题。在某盛公司印章、证照挂失前,有人在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某盛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宫某作为某盛公司的执行董事,有对某盛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控制权,其在对公司的证照、印章失去控制、而公司印章却对外仍在使用的情况下,及时在报纸上刊登某盛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声明,将公司原先的证照、印鉴章作废,补办新的证照、印章,不失为及时减少公司商业经营风险、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亦是宫某履行执行董事职责的体现。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亦未违反董事对公司的勤勉、忠实义务。且该登报公示的意思表示自在报纸刊登之时生效。故,宫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无效的情形。


[案例来源]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511号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360号


二、律师解读执行董事职权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权相关问题。

1、关于执行董事的设置

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即便公司不设董事会,仍然需要设置类似董事会的机构-----执行董事。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执行董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因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其内部组织机构应当更为精干、灵活,所以没有必要强制要求其必须设立人数不少于三名董事所组成的董事会。

2、本案涉及执行董事职权之争

从法律地位的角度而言,执行董事享有的职权应当与董事会享有的职权范围相同。

某盛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并规定了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这是该公司基于其自身规模等综合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自由选择。

根据公司法及某盛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权力属于执行董事。由此,宫某作为某盛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责内的职权。

根据通常理解,公司印章、证照的保管、使用系公司内部基本事务的管理范畴,系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的执行问题。无论是宫某任执行董事之前或之后,某盛公司《证照及重要文件管理制度》、《公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的制定均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是由执行董事直接制定。该事实也印证了对于印章、证照的管理是属于某盛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宣告公司印章及证照遗失并补办是对公司印章及证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具体事务,当然属于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在某盛公司的股东会未将补办公司执照及印章的权力明确从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中排除的情况下,宫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权规定若干建议


执行董事虽然只有一人,但其与公司董事会一样,是股东会决议执行机关和公司业务决策机关,具有重要地位。那么,如何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马良君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

1、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由上文分析可知,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董事会。因此,董事会享有的职权,执行董事也应享有。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享有的十一项职权,包括为宏观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机构与人事管理权、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均适用于执行董事。

2、章程具体规定执行董事会职权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时,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与董事会集体决策、集体行使职权不同,执行董事是一人行使职权。加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以,为平衡权利义务,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马良君律师认为,有限公司应将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职权有所区分。有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这样,便于理顺股东会和执行董事的职权分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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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