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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解聘总经理需要理由吗?附律师相关建议 | 经理

董事会VS (总)经理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那么,董事会如果决议解聘总经理,需要理由吗?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不需要理由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经理设置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案例再现


股东被聘公司总经理


李某某系佳某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佳某某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某某持股40%,李某某持股46%,王某某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公司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


2009年7月18日,佳某某公司董事长葛某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某某、王某某及监事签名,李某某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被驳回


董事会决议之后,李某某诉至法院。李某某诉称:佳某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方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解聘李某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故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不需要理由


本案涉及有限公司经理聘任与解聘事宜。

1、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地位

有限公司内部机构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三层。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关,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经理则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执行机构,也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可见,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设置。一旦决定设置经理,则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董事会解聘(总)经理不需要理由

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司法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以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董事会解聘经理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议,而解聘的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而是公司自治的范围。

本案例中,生效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请,就是维护公司的自治权利。该案例确立了法院对解聘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的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三、律师关于有限公司(总)经理设置若干建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及解聘,那么,总经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马良君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理由

董事会决议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这是基于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但这并不代表在总经理的解聘上,董事会可以为所欲为。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如果有限制,而且该等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其理由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则被解聘经理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

2、经理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

一般认为,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基于此,经理在接受董事会聘任时,可以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董事会解聘经理的理由。这样,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的行为。

3、被解聘(总)经理可主张公司赔偿

由上文可知,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解聘经理,给经理造成损失的,被解聘的经理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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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