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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税费情况,追佣被拒 |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案例:

王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完成了在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房屋的交易过户,在交易过程中,因业务人员的不专业,导致被告多出了2万余元的税费,后王某自己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因此拒付居间服务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剩余28,5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居间方,房地产经纪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居间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考虑到居间方未提供后续贷款服务。故对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上述观点表示认同,并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经纪公司虽已促成王敏与案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手续,但由于在居间过程中未如实向王某披露系争房屋可能产生的税费情况,导致王敏因此多负担了2万余元的税费,作为居间方,菁英公司显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进而驳回了经纪公司的上诉请求。

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

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作为居间方,法律要求其对买卖双方尽到的基本义务就是如实告知,《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税费缴纳多少直接关系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如果因为居间方业务员业务水平较低,错误指导了买卖双方,对其服务必然会大打折扣。与此相对应的,居间服务费用也会相应的大打折扣。

所以,作为居间方,应当将交易各方及交易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其应有的报酬。采用歪点子,欺瞒上下家,妄图多获利,换来的终究是一场空。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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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