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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什么是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

现实中的商业风险无处不在,比如市场价格的波动,物价的波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消费者的价值观的变化等,都能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风险。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物价的降浮,币值、汇率的涨落,市场的兴衰等都可能成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原因,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商业风险的原因可能与情势变更的原因相同,但两者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早有观点,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是不同的

1)两者性质不同情势变更属于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于此类。

2)对两者是否能预见不同也就是客观情况的发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都有“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这一要件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也强调了在订立合同时情势的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当事人在签约时无法预见,而且根据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根本不可能预见,即情势的变更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使合同当事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法推测其可能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虽未预见,但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客观上是可以预见的,那么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而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例如,当事人参与股票交易,这被公认是有高度风险的交易,即使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完全意识到交易的风险,也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两者是否可归责不同情势变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当事人尽了最大注意义务仍不可避免,因此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而商业风险由于具有可预见性,故此可以说当事人对此存有过失。当事人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将会发生商业风险,但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会发生这种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是愿以此作为谋利的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故商业风险有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识错误,如不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不了解市场行情、不充分掌握市场经济信息、一味投机冒险或在生产经营的商品掺杂使假而被媒体曝光等。

4)两者的后果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不可逾越的客观障碍,在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利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而在商业风险中,合同的基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是造成一定条件下的履行困难及履行合同费用的增加、利润的减少或并非重大的一般性亏损。两者后果的不同是由合同的基础和客观情况是否发生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化决定的,这是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关键因素,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视的。我们还应注意客观情况变化的发生是否使原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情势变更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商业风险是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能够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因此,由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的后果,不会产生显失公平。

此外,在实践中不能单纯从市场价格的涨落判断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价格的涨落是引起情势变更或商业风险的原因之一有人认为,若价格正常浮动,属商业风险;若价格暴跌,则属情势变更。当“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平均利润,即被认为是难以预见的暴跌”。以是否超过平均利润作为标准来判断、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可能会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易于操作,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可能会造成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这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是极为不利的。其实,对于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考察,审慎得出结论。有的场合涨价很多可能属于商业风险,而有的场合,价格在别人看来虽是不太剧烈的波动,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构成致命的打击,则不妨认定为情势变更。

——以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律师提醒:

受疫情影响,近期,各个行业都有听说有价格上涨的情形,这种情况究竟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对此应当具体根据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分析。本律师认为,如果由于疫情原因,所产生产生的风险,属于该行业内正常的,在签订合同时也是可以预见的风险,价格波动符合正常的商业活动范围,则应当归结于商业风险。如果因为疫情原因,导致价格波动离谱,远超人们签订合同时的正常预期(如价格成倍增长),则可认定为属于情势变更。已经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于到底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我们应当仔细辨别,在分析事实、对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断,以防止该制度的过分滥用,影响到交易安全及正常的商业活动。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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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