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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单位未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宋某是某餐饮公司厨师,该单位在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工不规范,害怕劳动者维权,故不将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给员工,制造员工维权的难度。宋某在单位工作一年后无故被其公司领班告知,她的工作已经有人替代。并要求其自己离职,否则不发放当月工资。宋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要求维权。
  

律师分析: 

第一,宋某与该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其相关权益受相关法律保护。但是该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原件的恶劣做法是很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通常做法。 

第二,宋某可以通过补强相关证明其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来完善自己的举证义务。 

第三,本案的切入点即诉讼请求的提法也十分关键。
  

律师建议:

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策略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法。通过律师的帮助,本案开庭后,单位即拿出了相关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且极力淡化其要求宋某自动离职的错误行为,同时也同意结清宋某的当月工资。只是在经济赔偿金上,要求适当降低。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单位当场支付了相关补偿。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诉讼预期。
  

律师感悟:

当事人在遇到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被眼前的困难所吓倒,而是冷静分析相关情况,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争取主动。既要敢于争取自己合法权益,又要善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现今劳动力市场的格局下,要苛求所有企业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能希望社会的进步以及自身的努力,使那些违规企业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


本文作者:徐荣康,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