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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员工哺乳期病假竞合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孙某是某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因生产后体质不佳,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以未经过公司批准为由,且属于旷工。违法解除其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要求维权。 


律师分析: 

第一,孙某与该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且孙某通过相关证据能证明其合理的病假。 

第二,单位一方不肯支付孙某女职工三期和病假工资的故意是明显的。 

第三,双方就此争议确有和解的可能。 


律师建议: 

稳固孙某三期和病假的证据,确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最后,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孙某相关补偿。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诉讼预期。 


律师感悟: 

在劳动纠纷中,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生育歧视比较普遍。有些单位不愿承担相关企业义务,对三期中的女职工进行违法解除或变相违法降低其收入待遇,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主动积极督查,不能全部依靠当事人诉讼维权去解决。


本文作者:徐荣康,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