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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会提前通知很重要!附:股东会通知若干建议 | 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 VS 股东会通知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很常见,但是,作为股东,您是否关注过股东会的通知?当股东会通知与法律和章程约定不符时,您如何维权呢?


目 录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股东均出席会议但决议却被撤销

三、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若干建议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案例再现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

斯某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8位自然人股东,其中,陈某某占5.973%、黄某珍占2.374%、黄某占1.267%、俞某占1.379%、张某11.083%、陆某占4.50%、吴某占2%、孙某占81.424%201615日,斯某克公司向股东发出《上海斯某克钢球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会通知函》,载明:会议议案为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附件1)、公司新章程(附件2),会议定于2016125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所在地(上海市XXXX号)会议室举行。


股东会如期召开,通过决议

同年125日,斯某克公司召开股东会,该次股东会上,三位股东反对,孙某、吴某、张某1、陆某同意,通过了《2015年度股东会决议》,内容为:1、同意公司不设监事会,改设一名监事,免去吴某、朱某1、朱某2监事职务,选举张某2为公司监事;2、同意选举孙某、陆某、吴某为公司董事,组成新的董事会,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免去陈某某董事职务;3、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见附件1);4、同意通过新章程(见附件2);5、公司于本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斯某克公司于2016224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公司备案。


部分股东起诉,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法律又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上述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召开股东会的目的是便于股东准备决定有关问题,也便于会议的顺利召开,因此,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斯某克公司于201612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中第1项、第2项均未提前通知,第4项通过公司新章程,该新章程的内容也与被上诉人事先取得的新章程内容不一致。遂判决撤销斯某克公司《2015年股东会决议》第1项、第2项第4项“同意通过公司新章程”。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5856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428


二、律师解读为何股东均出席会议但决议却被撤销

本案涉及股东会的提前通知问题。

(一)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相关问题

公司股东会一般会讨论涉及公司的重大问题,应让股东在开会之前有所准备。因此,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股东。

1、股东会通知时间

应提前通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则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主体应当是召集股东会的主体。

2、股东会通知内容

股东会的通知一般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及议程安排。

3、股东会通知方式

法律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方式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通知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如电话通知、当面通知;还可以采取邮寄、报纸公告等通知方式。

(二)对本案的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股东会所议事项。本案股东会虽提前通知,并通知了会议审议事项,但在具体开会时,增加了所议事项,或者所议事项与通知内容不一致,部分股东不同意临时增加的事项及变更的事项,故股东会形成的相关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三、有限公司股东会通知若干建议

股东会提前通知属于股东会程序性问题,对股东会顺利召开具有重要意义。遵守法律及章程关于股东会提前通知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因此,股东会提前通知马虎不得。为此,马良君律师特提出以下建议:

1、公司章程具体约定股东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股东会提前通知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具体约定相关事项。

建议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在章程中约定定期股东会、临时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以及通知包括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会议时间、参会人员、会议地点、会议议题、会议议程)。还可约定通知的具体方式。

公司章程有了具体、明确的约定,股东会提前通知就有章可循,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进行实质意义的通知

本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股东会通知应为实质意义的通知,而非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的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保留通知发出的相关材料

因提前通知属于股东会程序性问题,如果违反程序,股东会决议可能被撤销,所以,保留股东会通知发出的相关材料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保留的材料根据股东会发出的形式不同有所不同。如是书面通知,可制作并保留送达回证。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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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