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5661727
中文版
英文版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服务热线 021-65661727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返回顶部
骥路探索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合同法》

在酒店、餐饮等品牌的特许经营惯例中,特许方通常会事先在格式合同中拟定可得利益损失条款,并列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为剩余合同期限*特许经营费用标准。此条款看似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法律框架,但实则是否合理,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是否都能得到支持呢?本文以一则案例来解开可得利益损失的面纱。


案件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案号:(2018)粤民申7593


案情简述

 七天酒店申请再审,仍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可得利益损失,理由如下:

一、法院应尊重酒店特许经营的特殊性,不应按租赁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思路调整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本案合同已明确约定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式,故可得利益损失是具有可预见性。二审法院错误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调整,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三、再审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约,二审法院仅判令其承担一年可得利益损失,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法院分析

虽然本案所涉《管理店投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其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仍然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处理该类合同纠纷,除了优先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公平原则的规定。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按照七天酒店要求嘉豪酒店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七天酒店在涉案管理店没有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照管理店以前的日收入来获得合同剩余天数的可得利益,显然,七天酒店获得的可得利益与嘉豪酒店违约行为给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过于失衡。


法院判决

驳回七天酒店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1、 受许方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考察品牌效应,且尽量签订短期的合作协议。

2、 受许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经营情况恶化出现亏损后,仍有可能被特许方起诉主张高额的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该情况下,受许方应尽早咨询律师,积极应诉,避免缺席判决时导致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被动局面。

3、 可得利益损失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但同样应遵循公平原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原则,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充分考虑受许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部分支持可得利益损失。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