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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任意撤销?

导读:在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为子女考虑,双方互谅互让,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或者还没办理过户手续时反悔,拒不配合办理,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诉称,原告父亲即本案被告陆某杰与原告母亲即本案第三人范某于2014519日在海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同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债务、不动产分割等进行了约定。

双方约定,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XXXXXX室归儿子陆某即原告所有,并约定于20146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不予过户。


判决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陆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陆某办理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XXXXXX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被告陆某杰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给原告陆某。


律师分析:

注意: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并不适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协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一般赠与合同来说,只要是在权利转移(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注重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给予其不当处分后充分的救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例如:某明星在电视上公开承诺向新冠病毒疫区红十字会捐赠资金1.5亿元,这种赠与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得再行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分析本案,本案中,原告父母因为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签订离婚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该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同时也是双方不断磋商,慎重决定的结果,该结果既有处分离婚财产法律效果,又有赠与子女财产的法律效果。因此这种有关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本案纠纷实质上是被告对离婚时有关财产处分约定反悔,处理此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受到对方欺诈,或者是在受到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否则,其行使撤销权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此,对于掺杂着离婚财产分割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行撤销。一方拒绝履行的,受赠人可以诉至法院,借助司法权,强制其履行。


本文作者:邱扬成,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