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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向公司增资?附投资者向公司增资若干建议 | 公司增资扩股VS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扩股投资者VS原股东

公司因经营需要,经常需要增资扩股。公司增资的程序如何进行?投资者如何向公司增资?原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认购权?


一、公司增资纠纷之案例再现

二、律师解读为何投资者出钱未获股东资格

三、给投资者向公司增资的若干建议

 

一、公司增资纠纷之案例再现

与股东签订《入股协议》,向公司增资

威某斯公司于2001年12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谭某湛,登记股东为谭某湛(持股90%)、谭某广(持股10%)。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亦为谭某湛、谭某广。

威某斯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五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2013年4月25日,黄某安与谭某湛签订《入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威某斯公司股值150万元,黄某安以现金45万元入股占企业30%股份(工商变更登记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2.黄某安入股前公司财务状况如下:现金80万元;应收货款250万元;产品存货60万件。3.公司设立董事会,谭某湛任法代代表/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作,黄某安任董事/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全面管理公司的市场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4月27日,黄某安向谭某湛指定账户(公司财务个人账户)转账35万元,威某斯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谭某湛在经手人处签名。


未获股东资格,向人民法院起诉

黄某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黄某安是威某斯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0%的股份;2、判令威某斯公司将黄某安的股东身份在工商局登记为注册股东……

威某斯公司、谭某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驳回黄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谭某湛与黄某安签订的两份《入股协议》均属于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合同。

谭某广作为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享有表决权及优先认缴权。公司增资扩股会直接稀释谭某广的股权,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


一审支持,二审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黄某安持有威某斯公司30%的股权,威某斯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入股协议》对黄某安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第七项职权是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威某斯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法定代表人谭某湛签订《入股协议》超越权限,该协议缺乏签订的依据。

二、谭某湛签订《入股协议》侵犯了谭某广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属无效协议。 

【案例来源: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4818号】

 

二、律师解读为何投资者出钱未获股东资格

黄某安曾向公司出资,但为何未获得股东资格呢?须从两方面分析:

一、只与一名股东签订协议,未注重公司的增资程序

增资属公司重大事项,必须依法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本多数决或者全部同意(公司章程约定)方可进行。增资扩股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实施。所以,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增资扩股的前提,且增资应当由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否则,增资扩股协议无效。

二、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发展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质,因此,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增股东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此即为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只有原股东不认缴或优先认缴比例之外的增资,其他投资者才可认缴,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投资者。二是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一般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即原股东优先认购的范围限于原股东原来实缴的出资比例,超过此比例外的新增注册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威某斯公司在增资扩股时未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另一名股东,黄某安向该公司增资,侵犯了该公司另一名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因此,未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三、给投资者向公司增资的若干建议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投资者一定要依法操作,否则,将可能“出钱得不到股”。为此,马良君律师向投资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与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增资扩股既是一种资金结合行为,又是包含人的结合的公司组织行为。在公司增资扩股过程,投资者需要通过“投资者——公司”的合同机制来取得股东资格,这是增资扩股形式上的法律机制。

二、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是公司增资扩股的前提。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要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查公司是否依法、依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并作出了相关决议。

三、防止侵犯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因此,投资者要审查,原股东是否放弃了本次投资的优先认购权,或自己投资所获股权是否属于原股东优先认购权范围之外的增资。

四、拒绝表见代理、越权代理

公司法赋予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避免因公司增资而丧失对公司的影响力,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故在确认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入股协议关系的过程中,不能适用表见代理或越权原则,将投资入股协议的效力强加于原股东。因此,无股东会决议、超出股东会决议范围、剥夺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增资扩股协议,应对瑕疵予以补正,否则增资扩股协议应当无效。

 

附: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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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