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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当优先债权人遇到首封的普通债权人,实务中一般如何操作——执行实务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普通债权的法院查封在先,而优先债权(如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等)的法院查封在后的情形,那么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如何操作的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律师解读

上述《批复》的出台,解决了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可能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无法保障的问题。

同时,根据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首封法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优先债权法院才可商请首先查封法院移送:

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二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

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 

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首先“查封”不区分保全程序中的查封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

但仔细研读该《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即便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也仅是“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未明确规定首先查封法院“应当”移送。即实务中,很容易出现当查封财产的价值不足以保障首封的普通债权人时,普通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将处分权移送或让渡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如此便又形成了僵局。


案例

下面说一个作者亲历的案件,让读者更为直观地了解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问题。

李某在东亚银行某分行有一笔约480万元的债权,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某地的写字楼做抵押,且与银行签署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该抵押物的市值约1200万左右。

20144月,因李某违约,东亚银行某分行立即启动公证强制执行程序,在抵押物所在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徐汇区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抵押物上已存在查封,首封法院为厦门中院,普通债权涉及的金额约150万。

后东亚银行某分行与徐汇区法院沟通,拟适用《批复》的规定,请求厦门中院将处分权移送至徐汇区法院,但因法院级别的问题,厦门中院仅同意在徐汇区的上一级法院即上海市一中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由东亚银行某分行出具保函以确保首封人权益的基础上移送。

但因抵押物上存在租赁,且承租人已实际交付了10年的租金,东亚银行某分行担心抵押物拍卖后的价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因此不同意出具书面保函;而此后普通债权人亦担心抵押物拍卖后的价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因此拒绝将处置权让渡给优先债权法院,执行程序再次陷入僵局。

后徐汇区法院执行庭一反常态,在未征得优先债权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厦门中院,将处置权甩回了首封法院。厦门中院表示,徐汇法院移送程序未通过上海一中院,存在瑕疵;且在首封人未启动本案的前提下,厦门中院暂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在委托律师的反复积极沟通下,厦门中院表示将徐汇区法院移送的材料另立新的案件,同时厦门中院表示其内部存在相关规定,在优先抵押权人(非首封人)愿意保证首封人能够得到其所主张的执行款项的10%即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为尽快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委托人又不愿出具书面保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通过向首封法院制作笔录的方式表示愿意尊重首封债权人的债权,从而打破了僵局。

该案从20144月启动公证强制执行程序到201711月厦门中院裁定执行终结,整整持续了3年半的时间。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问题在本案中展现的淋漓尽致。


律师总结

当优先债权人遇到首封的普通债权人,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处理方案:一,首封法院主持评估拍卖程序,优先债权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二、首封法院根据优先债权人法院的商请将处置权移送至优先债权人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无论对于普通债权人还是优先债权人,均可以充分利用程序规则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