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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操作|民事诉讼法、公证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实务操纵流程

1、 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执行证书,主要材料清单如下;

(1)公证申请表(公证机关提供);

(2)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银行需提供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

(4)未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声明;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6)申请人履行通知义务及催告义务的证明材料。


2、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受理通知单》;


3、 缴纳公证费用;

根据沪价行[1999]第2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4 、公证机关通知被申请人核实履行合同的情况,给与一定的期限的异议期(通常在10个工作日左右);


5、 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


6、 向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证书;

(3)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银行需提供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相关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律师分析

1、 通过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大大缩短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大量适用于银行贷款业务。

2、 公证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否则有可能被认定公证有错误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3、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应当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否则法院对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本文作者:李哲,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