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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合同法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日常生活中,以下几种常见的行为一般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一、寄送的价目表

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常常收到商家寄送的价目表。这些价目表一般仅表明商品名称、价格,没有指明数量,接收人不能以“是”、 “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所以只能视作要约邀请。实际上,寄送的价目表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它与商店中货物标价陈列在性质上相同,表达发出者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不能表明他人承诺就构成一个合同。

二、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前,拍卖人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宣传、介绍拍卖物的价格等,属于要约邀请。

三、招标公告(通知)

为了公平、合理的达成交易,防止腐败,国际上在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领域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所谓招标,指招标人以向不特定人发出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四、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招股说明书一般载明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等等。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可见,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

五、商业广告

日常生活中,商业广告随处可见。那么,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呢?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其目的是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此意义上讲,一般认为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

但当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要件时,商业广告即成为要约。如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也是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现实生活、实践是丰富多彩的,一种行为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据要约、要约邀请的特征进行判断。


附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附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古北新区支行信用卡纠纷[(2016)沪01民终13475号]

裁判要点:

短信内容未明确具体活动规则的,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基本案情:

一、杨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古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古北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双币信用卡。2016年2月10日下午,杨某在日本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了日币91,800元(折合人民币5,299.80元)后,收到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服发送的消费短信提示,短信内容为“恭喜您完成银联网络境外消费交易!出境消费最高返现10%,港澳台日韩新泰还有刷800返100奖励!”

二、杨某收到短信后,因在国外不方便,遂未立即报名。2016年2月11日、12日、13日,杨某又使用该信用卡合计消费日币940,984元,折合人民币55,181.53元。在杨某完成上述第4笔交易时,杨某收到消费短信提示,短信内容为“恭喜您本月银联网络境外消费交易已达4笔,再刷1笔等值600人民币以上交易就可获得5%返现奖励啦!”杨某同样因人在国外,未立即报名。

三、杨某回国后,想报名参加如短信所言的出境消费最高返现10%和刷800返100奖励活动,但在中行古北支行官方微信报名活动中,未找到内容与短信完全一致的活动。

四、后杨某报名参加了“环球精彩一卡尽享”活动,因杨某符合该活动的返现条件,即当月累计境外消费达等值5万元人民币的,可返现人民币500元。中行古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依据该活动向杨某返现人民币500元。

五、杨某向中行古北支行提出,应按照短信返现,中行古北支行认为杨某不符合其他返现的条件,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中行古北支行推出信用卡消费优惠活动,是对信用卡用户的信用回馈。通常优惠活动的举办方,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细则可以预先设置相关规则,一旦规则公布,则需按规则进行。

二、杨某收到的短信,是中行古北支行集所有优惠活动向所有信用卡境外消费用户所发的参加活动提示,因具体活动还需客户报名后,根据预先发布的活动规则进行。

三、故短信内容不具备要约条件,仅是要约邀请。法律规定,要约邀请不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中行古北支行作为要约邀请人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二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沪01民终6608号]

裁判要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基本案情:

一、2013年3月15日,法某某与上海嘉敏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敏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法某某向嘉敏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苑XX号XX室房屋。

二、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作出沪工商闵案处字[2014]第12xxx0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下内容:……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发布虚假电视广告。……违法事实二、当事人发布违规房地产广告……。

三、涉案小区销售阶段,嘉敏公司在其发布的《XX》楼书中以“全阶段精英教育,足不出园读名校”为栏目进行宣传,内容为:“名校荟萃,全程精英教育。部分购房人向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过咨询,其答复意见为对该小区并未进行教育资源配置。

四、法某某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嘉敏公司赔偿其损失1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上海嘉敏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某某违约金10,000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首先,嘉敏公司因发布虚假电视广告而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在该看房专题电视广告中明确出现了“XX的配套幼儿园、小学是XX大附属幼儿园、小学”的表述,其行为构成了利用广告对房产销售作虚假宣传。

三、其次,综合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嘉敏公司的广告及楼书宣传中关于涉案小区对口学校的内容构成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且对法某某购买涉案房屋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嘉敏公司的宣传内容应当视为要约。在涉案小区无法对口XX大附属学校的情况下,嘉敏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四、嘉敏公司在楼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广告宣传不列为合同的附件或组成部分的陈述,系免除其自身责任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为无效。

五、鉴于合同中对嘉敏公司的该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约定,且考虑到法某某在购房前也应自行向相关教育管理机关核实涉案小区的教育配套问题,而在签约时教育部门的答复意见为涉案小区并未进行教育资源配置,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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