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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原创 | 合伙人一旦退伙,合伙企业债务与其无关?

退伙 VS 债务

众所周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退伙了,合伙企业发生了债务,该退伙的合伙人还有责任吗?

目 录

一、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案例再现

二、人民法院关于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之意见建议

一、 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案例再现

1. 2014年10月,某投资公司与标的公司、某合伙企业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前,标的公司未能实现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

2. 2015年1月8日,某合伙企业向某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载明,某合伙企业作为标的公司创始团队股东,向某投资公司作出支付重组上市补偿金、补齐清算所得、回购股权等承诺。

3. 2015年6月16日,标的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其后,某投资公司向某合伙企业发出回购请求。此时,梁某已不是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 某投资公司起诉,要求梁某对回购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梁某等需承担连带责任。梁某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驳回其再审。

二、人民法院关于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纠纷裁判要点

关于梁某是否需对某合伙企业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2016年4月15日某合伙企业向某投资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承继《承诺函》。此时某合伙企业对某投资公司股权回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产生。

2. 梁某作为当时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时,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梁某以债务发生的开始时点是某投资公司2020年12月10日向某合伙企业提出购请求之时,而此时梁某已不是普通合伙人,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关于退伙合伙人债务承担之意见建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普通合伙人退伙了,合伙企业发生了债务,该退伙的合伙人还有责任吗?

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1.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货前法律关系已经产生、退伙后实际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退货前的原因”表明,若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形成于普通合伙人退伙前,即使债务实际到期或履行行为发生在退伙后,退伙合伙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2. 普通合伙人不能“一退了之”

从如上分析可知,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不因退伙而免除。因此,普通合伙人退伙,千万不要以为可以“一退了之”。

那么,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合法规避合伙企业的债务呢?本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与合伙人签订责任免除协议

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因不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故对于合伙企业于退伙时已经存在的交易,在退伙后的实际走向已无法施加影响。此时,建议退伙合伙人与企业现有合伙人签订关于退伙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协议,约定退伙后不再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否则,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进行清算并经债权人确认免除债务

退伙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债务免除协议,只是对内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不能彻底规避退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可在退伙时,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约定退伙合伙人不再承担退伙后实际发生的债务,不论债务发生原因是否产生于退伙前,且要求债权人对该清算结果予以确认。这样,债权人将无权向退伙合伙人追偿债务。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