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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宣称“驱蚊”产品的法律风险提示

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日用品的过程中,易因其产品价格低廉而忽视了产品的合规要求,从而可能面临远超货值金额的罚款。

 

一、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二、典型案例

某地行政部门收到异地执法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其在办理某公司经营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驱蚊手环过程中,发现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A及发货地址为某地,遂对A企业进行调查。现场查获了近千盒(货值3000余元)“植物精油手环”产品,产品包装内说明书标明为驱蚊手环。A企业被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意见摘要:罚款5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意见,驱蚊手环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企业负责人未能提供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证件资料。考虑到该企业是2021年刚成立的创业型小微公司,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较差,难以在短期内缴纳所有罚款,因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该企业分期缴纳罚款。

 

三、企业应提前正确认识经营风险,不宜因小失大

产品具有驱蚊的宣传,可见于诸多产品类型。为了保障消费者安全、规范市场行为,农业农村部曾发布《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予以明确,即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因此,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驱蚊产品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