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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合伙经营不能随意 | 合伙

合伙经营 VS 投资返还

 

合伙人约定成立合伙企业合伙经营,但后续并未成立合伙企业且共同进行了经营,如有合伙人要求退还投资款,如何处理?

 

一、合伙投资款返还案例再现

二、法院生效判决关于该纠纷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经营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投资款返还案例再现

 

1.某某公司于2020114日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2.2021317日,刘某某、某某公司签订入股分红合同书,主要约定:合伙双方就幼猫、幼犬销售等事宜达成合伙协议,合伙组织名称为某某公司,合伙项目为幼猫、幼犬销售,合伙期限为2021317日至2023317日;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18%(出资为20000);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3.刘某某分别于2021314日、317日通过微信向高某转款10000元、10000元。

4.后发生争议,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刘某某与高某、某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入股分红合同书;高某、某某公司共同返还刘某某投资款200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一、被告高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投资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高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高某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生效判决关于该纠纷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

1.本案中,高某虽主张合伙期间支出高于收入经营亏损,但其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供的凭证并不完整,不足以证明合伙期间经营的具体情况。高某主张经营期间没有建立合伙收支账册,但认为合伙经营收入、支出在微信群中公布,对此,高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全部明细加以证明。除了微信收支款项,合伙经营期间不排除还存在现金收款及付款的可能,故高某在本案中提供的凭证并非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收入及支出,不足以证明合伙期间刘某某投入的20000元已全部亏损。   

2.庭审中,高某认可目前其仍在经营,但对经营所需的资金来源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故高某认为合伙经营期间投入资金全部亏损的理由与其仍能继续经营的事实不符。一审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经营情况,酌定返还刘某某10000,刘某某也未提起上诉,截止目前双方约定的合伙期限已届满,故该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

 

三、律师关于合伙经营之意见建议

 

本文中的案例所展示的合伙经营状况,实务中很常见。在各方约定合伙经营后,即便是约定成立合伙企业,但最终没有成立;合伙事务执行较随意;合伙收支账册未建立,等等。一旦合伙人之间“翻脸”,则各方各执一词,不能“好聚好散”,甚至朋友变“仇人”,严重背离了合伙“初心”。究其原因,与合伙太随意有关。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伙人要“依约合伙”

在合伙前,合伙人要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等事项进行约定。签署合伙协议后,应按协议履行。如成立合伙企业、按约定缴纳投资款等。只有遵守契约精神,合伙才能顺畅。

本文案例中,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合同,但嗣后并未有效履行合伙合同,未成立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人因过错承担责任。

2.合伙人要“规范合伙”

合伙人合伙经营,千万不能随性。合伙关系成立后,应建立规范的合伙经营制度,规范合伙事务的执行,规范财务收支。合伙人都在规范的制度下履行各自的职责,遇有问题,及时沟通,合伙才能走得远。

本文案例中,合伙人之间并未建立规范的合伙制度,合伙经营开支不规范,导致合伙人双方的主张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获(全部)支持。

3.合伙人要“散伙有据”

如合伙自成立之初即建立规范的制度,尤其是对合伙事项的收支情况予以规范,建立完整的收支账册,如此,一旦发生争议,合伙人“散伙”清算将很容易进行,也不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即便是对簿公堂,也将有利于维护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中,因合伙收支不规范,未建立完整的收支账册,高某关于合伙亏损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法院支持,从而承担了返还部分投资款的法律责任。


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