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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虚假宣传适用法律问题的实例解析

经营者为推销产品而实施的信息传播活动是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宣传和广告属于不同概念。若经营者在信息传播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在法律责任适用方面,如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扰。

 

一、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典型案例

某执法部门发现A公司推广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中载有“提高机体免疫力、软化血管、降三高、调节血压”等用语,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A公司系经B公司授权经营该公司系列产品,并由B公司提供产品宣传资料,执法部门遂对B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立案,并认为B公司提供给A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均无科学依据,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拟决定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经行政复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意见摘要: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被诉处罚决定未适用《广告法》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B公司是在经营自身产品时通过宣传材料进行产品的商业宣传,明显区别于《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B公司所进行的虚假宣传,不属于发布虚假广告,不应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故对B公司提出应适用《广告法》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意见摘要:驳回B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B公司为推介本公司产品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未存在向不特定群体散播、发布广告的行为。故某执法部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B公司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三、《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差异

对于适用何种法律的争议,核心在于不同法律设置的处罚力度不同。《广告法》项下对虚假广告的罚款范围约为10-20万元或20-100万元之间;《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对虚假宣传的罚款范围约为20-100万元或100-200万元之间。由上述实例可见,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是两个法律概念。相较而言,虚假宣传的定义范围大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对非广告方式的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处罚。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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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