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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供销不合格口罩的各环节连锁处罚分析

在过往疫情的长期影响下,口罩成为了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品。若口罩不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则因此产生的不合格问题将波及品牌商、生产商、供应商、经销商等上下游企业,各方均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典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口罩购销合同》,由B公司生产口罩销售给A公司。A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销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A公司采购上述口罩。C公司将采购的口罩通过D连锁店出售。后经抽检发现上述口罩的“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检验项目结果未达到检验依据所规定的质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某地执法部门对上述不合格口罩开展立案调查。结合实际情况,对四家企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1)责令A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口罩,处以货值金额1.25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责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没收尚未销售口罩2600包、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C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口罩,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

4)责令D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口罩,没收尚未销售口罩230包、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口罩应符合标示产品标准的过滤效率

口罩过滤效率反映了相应的防护等级,品牌商和生产商应当确保其产品完全符合标示的产品标准,而经销商也须建立相应的验证核实的规范。在上述案情中,供销口罩的上下游企业均因不合格口罩被立案调查并被给予了行政处罚。值得强调的是,若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将触犯《刑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而言,还可能因法条竞合而从重判罚。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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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