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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认为合伙就是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

合伙合同 VS 合伙企业

 

实务中,我们经常碰到合伙。但这一合伙是什么性质呢?是你与他人成立合伙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合伙企业内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一、合伙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之意见建议

 

一、合伙合同纠纷案例再现

 

1. 詹某某、杨某某于2010年8月份口头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德州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按6:4比例投资开发某某项目的房产项目,按此比例投资分红。

2. 詹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两被告合作开发的某某项目20%的股份。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詹某某的诉请。

3. 再申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企业。本案申请人与德州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某某之间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并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未成立合伙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二审判决依据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适用法律不当。故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二、法院关于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再审法院认为:

1.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的条件。本案中杨某某与端某某为合作共同开发某某房地产项目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内容,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

2.本案申请人与端某某之间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并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未成立合伙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二审判决依据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适用法律不当。

 

三、律师关于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之意见建议

 

合伙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以合伙合同确定的合伙和个人之间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法律后果有很大不同。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对此问题作如下分析,供读者参考。

1.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形式不同,个人合伙更简便易行

个人合伙一般以合伙合同作为基础,不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但合伙企业与合伙合同具有很大不同。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以合伙企业形式进行的合伙,需要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成立合伙企业。可见,个人合伙更简便易行,因此,实务中个人合伙比较常见。

2.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合伙,适用不同的法律

由上分析可知,个人合伙一般以个人之间的合伙合同为基础,不管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合伙达到相应条件,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进行合伙,则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要注意的是,基于合伙合同的合伙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一区别也影响到合伙人法律责任的承担。

3.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下,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不同

虽然《合伙企业法》和《民法典》都规定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但合伙企业中,债权人必须先请求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个人以其财产清偿。同时,如是有限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合伙合同中,债务人是全体合伙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并非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可见,相对合伙企业下的合伙,个人合伙虽简便易行,但合伙人可能会承担更大风险。

所以,大家在日常与人合伙时,一定要区分合伙的形式。合伙合同形式的合伙和成立企业的合伙,各有利弊。但从责任承担上看,建议以成立合伙企业形式进行合伙为宜。这样,合伙人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更好实现自己的合伙目的。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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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