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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作投资还是合伙经营,需要约定清楚! | 合伙

合同关系 VS 合伙关系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三五好友相约共同经营项目。那么,你们之间的合作是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这需要搞清楚,因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大不相同!

 

 

一、合同纠纷还是合伙纠纷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合同纠纷还是合伙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合作经营之意见建议

 

一、合同纠纷还是合伙纠纷案例再现


1.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美系朋友关系。20198月,被告向原告介绍其在山东潍坊有经营项目,原告只需要投资200000元,不用参与经营管理,即享受分红。

2.2019826日至20191017日,原告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方式共转账了投资款200000元给被告。之后,山东潍坊相关项目至今没有开展经营。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合作经营的基础,即要求被告返还200000元投资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被告拒绝返还款项。

3.李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美之间投资山东潍坊项目的合作关系;2.判令被告何某美返还20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4959元。

4.查明,202087日、2020820日、2021211日,被告何某美分三次共退还了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李某。

5.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何某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某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合同纠纷还是合伙纠纷案例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美之间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双方均承认仅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合伙投资经营山东潍坊的项目,约定原告缴付的出资的事实,因双方没有约定被告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也没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对于何时进行利润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均未约定,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合伙关系,故该院依法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美合伙关系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确认何某美与李某存在合作投资经营山东潍坊项目的口头约定,亦即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美与李某就合作投资的项目设立了合伙企业,也不足以证明合作投资的约定符合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本院确认李某与何某美存在合同关系,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合伙企业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某美收取李某转账后,没有按照合作约定开展山东潍坊项目的经营,何某美在此后也将部分投资款退还给李某。由此可见,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合作经营的意思表示,故李某要求何某美返还剩余投资款合理合法。

 

三、律师关于合作经营之意见建议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三五好友相约共同经营项目。那么,你们之间的合作是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关系?这需要搞清楚,因为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大不相同!

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作以分析,供读者参考。

1.合作经营,需要明确约定是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合同

如两个以上的主体合作经营某一项目,则需要明确,各方的合作经营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是成立合伙企业,还是成立公司?因为,前述不同的关系,合作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区别。

2.合伙合同的义务承担不同于其他合同

如果是合伙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作各方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如合作项目出现了亏损,就不是其中某一主体承担全部责任了。但如果各方合作,是非合伙合同的其他合同关系,则义务承担就不同了。此时,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本文案例中,二审法院即否认了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加之合作项目并未进行,因此,法院判决收款方返还投资方的投资款。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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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