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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结婚承诺 ,是否可以判决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以案释法:


案件来源:2022)津0116民初2671号仇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1、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原、被告购买大港街晨晖里19-3-401号房产,面积73.18平米,产权人为张某1,房产证取得时间为2016714日,2017年,双方又购买大港官港家园一区44-4号房屋,面积224.44平米,产权人为张某1,房产证取得时间为2017630日。

2、20207月原、被告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民政局协议离婚

3、被告书写的复婚承诺书内容为:一、张某1、仇某因购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商如下事项:1、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十日内恢复婚姻关系;2、如在约定的时间张某1因主观原因拒绝复婚,仇某提出如下要求:1、男方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用于张耘滋抚养上学;2、大港街所欠张某1的工程款、货款均归仇某所有,由贾某负责协调。以上承诺,完全认同,张某1,证明人:贾某、张某2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原、被告离婚后,是否复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被告与谁结婚系被告个人的自由。原告主张判令大港晨晖里19-3-401室房产、大港官港家园一区44-4号房产归其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如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可另案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仇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民法典第1046条明确了结婚的前提条件一定是要双方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也不例外。一方即使之前承诺过要结婚,只要没有在民政局登记结婚,随时都可以反悔,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强迫结婚。所以双方一旦离婚,即使双方离婚时承诺之后多久复婚,法院也不可能判决二人结婚。


本文作者:卞显翠,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

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