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人可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当然地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吗? |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 VS 股东资格
要想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受让形式。那么,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就当然地成为公司的股东了吗?
目 录
一、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案例再现
二、法院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案例裁判要点
三、律师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之意见建议
一、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案例再现
1.2007年底,某迪公司通过参与某某西部产权交易所的公开交易,竞买到某王公司持有的信托公司3.07%的股权。双方于2008年2月29日签订了西部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价款2620万元。同年3月5日某迪公司向某王公司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2008年2月26日,信托公司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某某监管局提交《关于股权转让及股东资格审核的申请报告》,就某迪公司与某王公司的股权转让、某迪公司股东资格等事宜报请审核。同年10月10日,银监会某某监管局以某银监复(2008)62号批复同意某迪公司受让某王公司持有的信托公司3.07%的股权,并同意某迪公司成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3.10月20日,信托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某迪公司列入信托公司股东名册。12月15日,信托公司向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2009年2月20日,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某迪公司为信托公司股东。
4.后因与老股东某王公司就2007年的红利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某迪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自股权款付清之日即取得信托公司股东资格。一审判决确认某迪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银监会批准之日)具有信托公司之股东资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案例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应遵守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而银监会受托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八)修改公司章程;……”故按照信托法的规定,本案信托公司变更股东必须经银监会的批准。2008年10月10日银监会某某监管局批准之日即应为某迪公司取得信托公司股东资格之日。虽然2008年2月29日,某迪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了某王公司所持有的信托公司3.07%的股权,并于同年3月3日付清了股权转让款,但是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自治而超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之前,某迪公司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而当然取得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律师关于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确认之意见建议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多种方式。其中,通过受让公司股权从而成为公司股东是一种常见方式。但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资格可以当然的划等号吗?从本文案例来看,不是的。本律师结合本文案例和实践经验,特作如下分析,供诸君参考。
1.一般情况下,受让人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就应当具有了公司的股东资格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应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即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变更受让人为公司新的股东,受让人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或依法履行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就应当具有了公司的股东资格。
2.特殊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需遵从特殊规定,依法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取得
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过多干预。但对某些涉及国防、安全、金融秩序等特殊行业,基于国家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法律对公司的股东资格取得作出特殊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超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作为股东资格取得的依据。
3.转让合同签订至经批准成为股东期间的财产利益归属,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确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之前,股权转让人仍为公司股东。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至受让人经批准成为股东的这个期间,股权的财产利益归转让方所有,还是归受让方所有?这需要看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权益归属。因此,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许多专业问题需要考虑,不能掉以轻心。
本文作者:马良君,上海骥路律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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