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骥路探索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三个关注角度

2022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部分新增条款涉及多种备选方案、法律联动修订及填补现行法律缺失,值得特别关注。


一、部分条款存在多种方案的备选

《条例修订意见稿》中共有四个条款存在多种方案的备选,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其中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涉及中药注册管理,第四十四条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第七十八条涉及药品经营。以第三十七条为例,饮片的跨省经营,将面临事前备案或事前批准的不同监管要求,可能改变现行饮片的贸易习惯。相关企业及从业者应结合自身经营实际,作出清晰明确的选择,或及时提出新的建议意见。


二、法律联动修订的变更

因《药品管理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条例修订意见稿》吸收了前述法律条款精神,在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后移、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以达到法律与法规层面的一致性,并对早年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升至法规效力层面。鉴于近年来持续的疫情影响,《条例修订意见稿》第一百二十一条拟设置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规范紧急状况下的药物可及性问题。根据该条款规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流程大致为:卫生主管部门发起动议—>专利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药品主管部门优先审评审批。该制度为我国今后应对紧急状态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应视为具有“长期沉睡”属性的法律条款。


三、填补药品紧急使用的法律衔接

相应地,《条例修订意见稿》第一百零一条拟增设了药品紧急使用授权条款,将填补现行药品紧急使用授权的法律缺失。根据该条款规定,药品紧急使用的流程大致为:卫生主管部门发起动议—>药品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国务院授权药品的紧急使用。通过此次修订,立法机关拟从药品监管法规层面引入药品紧急使用授权,与笔者早前的研究意见相似(可参阅《探索药品紧急使用授权条款的制定与应用》,其中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紧急使用授权的关联性与独立性、紧急使用授权与加速审批制度的法律责任差异等议题的探讨)。



本文作者:张旭晟,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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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骥路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